A:聲明不專用制度,僅是於審查程序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的行政措施,註冊商標是否就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並非日後判斷該事項是否取得商標權的唯一依據。且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係就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整體商標使用的權利,而非取得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因此,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不論其是否屬於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並經聲明不專用,或無疑義之虞而未經聲明不專用,僅是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而已,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得主張權利,仍應就個案具體情形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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