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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為何不得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而核准註冊?

A:功能性可區分為實用功能性及美感功能性,前者包括達成商品使用目的或技術效果所必要的特徵,以及由較便宜或簡單的製造方式所產生的產品特徵;後者則指該特徵雖不具實用功能性,不能增加商品或服務的效能或降低其成本,但是明顯具有其他的競爭優勢,而該競爭優勢應保留給同業使用,而不宜由一人所獨占。故基於公益考量,避免有礙於同業的公平競爭及社會的進步,商標若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所必要者,不能取得註冊,亦不得因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其識別標識,而得主張有後天識別性,且縱使其註冊已超過5年,若確實為發揮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所必要者,仍有被撤銷註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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