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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相同或近似品質管制或驗證的國家標誌或印記,指定使用在非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可否取得註冊?

A: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相同或近似品質管制或驗證的國家標誌或印記,固限於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始不得註冊。但將品質管制或驗證的國家標誌或印記指定使用於非類似商品/服務,若有致妨害公共秩序;或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仍可依同法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審酌有無不得註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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