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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如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是不是隨時都可以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

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時,經雙方交叉答辯及陳述意見,已有足夠時間讓商標權人斟酌考量有無必要申請分割商標權,或透過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方式,除去被爭議商標註冊違法情形,為衡平當事人權益,並使雙方爭議的商標權範圍及早確定,故申請分割及減縮的時點,應於爭議案件「處分前」為之(商38Ⅲ),不得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再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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