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涉有爭議案件,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者,應於「處分」前為之,該「處分」是否包括原處分被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後,智慧局重為的處分? -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商標問答
遠碩網站專利商標免費諮詢
專利申請免費諮詢 商標申請免費諮詢
著作權服務免費諮詢 智財法律契約服務免費諮詢
mail us 6

商標問答

註冊商標涉有爭議案件,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者,應於「處分」前為之,該「處分」是否包括原處分被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後,智慧局重為的處分?

商標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的「處分」前,解釋上應包括原處分因行政救濟程序遭撤銷後,智慧局重新審查所為的處分。所以,在智慧局重為處分前,商標權人仍得就註冊商標申請分割或減縮指定商品/服務。


專利申請免費諮詢 商標申請免費諮詢 著作權服務諮詢 智財法律契約諮詢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