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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非經智慧局為授權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三人」所指為何?是否包括為侵權行為的第三人?

所謂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係指當事人間就有關商標權之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之權益事項有所爭執時,始有其適用。故所稱「第三人」限於對主張未經登記有正當利益的第三人,旨在保護交易行為的第三人,非法侵權行為人並非有正當利益的第三人,自不得主張未經登記而據以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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