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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申請「商標專屬授權」登記,應依其授權契約內容為審查,如其授權契約的內容與商標法第39條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定義不符,應不予登記或依當事人的真意改登記為非專屬授權。反之,授權契約條款上雖未使用「專屬」ㄧ詞,惟依其契約內容判斷具有專屬授權的法律效果,仍得為專屬授權登記。故授權契約上雖未載明其授權為專屬授權,申請人得釋明授權契約內容為「專屬授權」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後,即得為「專屬授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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