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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移轉登記時,是否需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併申請移轉?尤其是在同一商品/服務組群的近似商標。

原則上,商標權的移轉係於當事人間移轉契約成立時生效,商標法並不強制規定需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併移轉,惟依商標法第43條規定,移轉商標權的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商品/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若未附加適當區別標示,他人得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廢止其商標註冊。但於智慧局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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