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本局96年5月15日智專字09612100070號函引據法務部96年3月20日法律決字0960008616號函釋略以:
「一人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將其個人所有之專利權或商標權無償讓與公司時,公司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不致引起利害衝突之情,即無損害公司利益之虞,自無加以禁止之必要,應無公司法第59條本文所定之禁止自己代表之適用。至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依據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但書規定,以商標所有權人地位所出具同意公司商標註冊之同意書,基於同一旨趣,亦無公司法第59條本文所定之禁止自己代表之適用。準此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將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商標權)無償讓與公司時,本局將准予辦理讓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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