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和評定係分別提供公眾或利害關係人,對核准註冊的商標有爭議機會的制度。異議與評定在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有併行的可能性,惟其在立法目的及制度上仍有以下差異:
事項 |
異議 |
評定 |
申請人 |
任何人 |
限於利害關係人 |
申請期間 |
註冊公告日後3 個月內 |
以註冊公告日後5 年 |
事由 |
違反第29 條第1 項、第30 條第1 項或第65條第3 項規定的情形者 |
同左 |
應否送據 爭商標之 使用證據 |
不用 |
以商標註冊違反第30條第1 項第10 款規定申請評定,又據以評定商標註冊已滿3 年,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3 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服務的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的事證(商57Ⅱ ) |
審查人員 |
由未曾審查原案的審查人員審查(商51) |
指定未曾審查原案的審查人員3 人以上為評定委員進行評定( 商59、62) |
法律效果 |
撤銷註冊 |
以撤銷註冊為原則。但於評定時,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得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評定為不成立 |
分割商標 權、減縮 指定商品 |
異議案件處分前(商38Ⅲ ) |
評定案件處分前(商38Ⅲ ) |
一事不再 理 |
經過異議確定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商56) |
評定案件經處分後(商61),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service@lewisdavis.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