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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後,得申請廢止商標註冊的情形為何?

商標註冊後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智慧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註冊。

  •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被授權人為前述行為,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的表示者。
  •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 未依第43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詳本章第3節商標權Q15)。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 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 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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