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57條第2項對據以評定商標使用證據的審查標準為何?和商標廢止案的審查標準是否相同? -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商標問答
遠碩網站專利商標免費諮詢
專利申請免費諮詢 商標申請免費諮詢
著作權服務免費諮詢 智財法律契約服務免費諮詢
mail us 6

商標問答

商標法第57條第2項對據以評定商標使用證據的審查標準為何?和商標廢止案的審查標準是否相同?

據以評定商標的使用證據和商標廢止案的使用證據採相同審查標準,所提出的使用證據,均應足以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並符合ㄧ般商業交易習慣(商57Ⅲ),不宜臨訟製作或提出象徵性的使用資料,如:商標權人所舉證據資料為國內報紙分類廣告,其刊登方式只是標示獲准註冊的商標圖樣及指定的商品/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上交易習慣,很難認定其係為行銷目的,在商業上確實有促銷其實際經營的商品/服務情形,即不是真實的使用。(詳參「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3.5)


專利申請免費諮詢 商標申請免費諮詢 著作權服務諮詢 智財法律契約諮詢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