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指定使用於網路購物服務者,其服務性質係屬綜合性商品零售,與特定商品零售間,除匯集商品種類的多寡程度,以及是否以特定專賣形式來提供商品的零售服務不同外,復因商品結構、消費對象、購物環境等有別,可能使二者呈現截然不同的經營特色,故原則上互不類似,例如「百貨公司」與「鐘錶零售服務」互不類似。
但網路行銷僅為商業經營型態,若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以同一商標使用於網路上特定商品零售與網路購物間,易使一般接受服務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的來源者,可能會被認為類似服務,個案上仍應就商品/服務的各種相關因素為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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