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稿實際係由美工完成,而美工為報社的受雇人,此時其廣告稿如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事者,應由誰負責?須先探究其侵害行為的行為人是誰,及其有無故意或過失。一般而言,通稱為美工的製稿者為製作報紙廣告的人,其為行為人較無疑問,如報社對該侵害行為的發生,亦具有故意者,自無法以不知情來主張免除刑事責任。因此,建議報社與製稿人(美工)約明其稿件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事,而以此做為報社就該廣告稿的製作無侵權故意的有利證明,總之,報社刊登該廣告時,就廣告中涉有著作權侵害之問題,仍須以報社知情與否認定其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