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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其他正當目的」及「引用」所指為何?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稱「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的目的,並非泛指任何目的。第五十二條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的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必須係被引用的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的附屬部分而已(此外,讀者客觀上也可以判斷哪些是作者自己的著作,哪些是被「引用」的他人著作)。因此,如無自己著作的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的要件。又符合該條文的「引用」,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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