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裡的員工如果有好幾個人,則屬於特定的多數人,符合著作權法所稱的公眾,即使是公司內部用的影印機,仍然算是供公眾使用的機器,員工利用該影印機來影印他人著作,不能主張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合理使用。不過,著作權法也規定,合理使用可以依照第六十五條規定判斷標準來認定,因此,員工使用公司內部的影印機,影印他人的著作,如果依(1)利用的目的。(2)著作的性質。(3)所利用的質量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等4項標準來判斷符合合理使用的話,可以主張屬於合理使用。(§3I-5、§51、§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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