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的美術著作或平面的圖形著作,有無保護到立體重製的情形? -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著作權問答
遠碩網站專利商標免費諮詢
專利申請免費諮詢 商標申請免費諮詢
著作權服務免費諮詢 智財法律契約服務免費諮詢
mail us 6

著作權問答

平面的美術著作或平面的圖形著作,有無保護到立體重製的情形?

將平面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美術或圖形著作的著作內容以平面形式附著於該立體物上者,即為美術或圖形著作的重複著作,屬「重製」行為,例如:美術圖平面附著於茶杯(立體物)上。此茶杯(立體物)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被重製於茶杯(立體物)上的美術圖(著作)。
二、立體物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的著作內容,如小鴨卡通圖製成小鴨玩具(立體物),且該玩具再現小鴨卡通圖著作內容者,則為「重製」的行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被重製為小鴨玩具的小鴨圖形。
三、立體物上除表現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的著作內容外,尚另有新的創意表現,且此有創意的立體物復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例示保護的著作,即屬「改作」行為,該立體物即為「衍生著作」。例如將地圖(圖形著作)變成地球儀(圖形著作),或將素描繪畫(美術著作)變成雕塑(美術著作),此時地球儀與雕塑均為另一新的著作,除被改作的地圖及素描受著作權法保護外,新改作的地球儀與雕塑均亦受著作權法保護。
四、依著作標示的尺寸、比例、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的方法將著作表現的概念製作成立體物者,由於製成的立體物並無圖形的內容,而立體物本身又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各種類型的著作,係屬「實施」,非著作權法上「重製」或「改作」,例如:依機車引擎設計圖製造機車引擎,依冰箱設計圖製造成冰箱,即屬「實施」。
五、沒有任何著作權法規定的重製或改作行為,也不是實施的行為,立體物僅係單純吸收美術或圖形著作的概念或構想而製造者,例如採用電路設計圖的概念,在電器產品內部安置電容或電阻。
將平面的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如果屬於前述說明一至三的情形,涉及重製或改作的行為,如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至於說明四及五的情形則無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5Ⅰ、§44~§65)


專利申請免費諮詢 商標申請免費諮詢 著作權服務諮詢 智財法律契約諮詢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