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害行為人的認定,係由司法機關在侵害著作權的具體個案發生時,依據著作權法及刑法有關規定調查認定之。因此,在電腦教室或電算中心查到盜版軟體,或學生於教室內使用盜版軟體被查獲,學校有無責任,應視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
如果這些被查獲的盜版軟體已經灌錄安裝在電腦主機裡面,學校恐怕很難主張免除侵害重製權的責任,建議學校電腦教室或電算中心要依照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來管理學校電腦教室及電算中心的電腦設備,避免發生安裝灌錄盜版軟體的情況,而產生誤觸法網的爭議糾紛。(§ 3I-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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