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除了表演人之外,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也就是說任何人要用銷售、轉讓、贈與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的話,都要先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惟為了調和著作人的散布權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所有人的物權,著作權法也配合訂定了散布權耗盡原則(或稱「第一次銷售原則」),規定在我國的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之,並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盜版物並非合法重製物,並無散布權耗盡原則的適用,因此,銷售盜版物,必須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屬侵害散布權的行為,又未經同意銷售正版物,如無上述取得正版物所有權的權利耗盡的情形,亦有侵害散布權的可能。侵害散布權,依法應負民、刑事責任。(§87、§88、§9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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