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其著作人專有重製該著作的權利。在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該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實務上,此部分的授權,都是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來收取。
「著作」為著作人將其心智活動透過各種表達方式呈現於外的結果,現場實況錄影時,被錄影的當事人,所作的演講或戲劇、舞蹈的表演,如果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則將各該當事人的演講或演出,予以錄音或錄影都是重製的行為,在錄音或錄影後再將錄製物予以播出,可能涉及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外,均應徵得被錄製的當事人的授權或同意。至於在實況錄影中,錄到的路人或觀眾的情況,如該路人或觀眾,並沒有任何創作的行為,只是單純或偶發的參與活動,此時因無任何著作產生,自然跟著作權法無關,現場的錄製和事後的播出,並不需要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去取得授權或同意,換言之,該路人或觀眾的純為活動的記錄,不符合前述創作的要件,亦非影片的著作人,與著作權法無關。(§5I-2、§5I-8、§22、§3I-5I、§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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