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其教師為教學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及翻譯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換言之,學校和老師為了教學授課的需要是可以重製及翻譯他人的著作,供教材使用。重製和翻譯的人限於學校及教師,學校為了編印講義要求學生參與翻譯英文著作應無不可,至於老師編寫授課講義時,因法條明定限於老師本身重製及翻譯,如果要求學生翻譯並加以編輯、印行,似乎已超越上述合理使用的條件,此時如未向英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可能會被認定為侵害著作財產權。(§46、§63II)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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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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