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及戲劇舞蹈著作的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的權利,佈道時演唱福音詩歌,如果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的話,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不需要事先徵得福音詩歌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仍然要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能在佈道時公開演唱。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故佈道時公開演出別人創作的福音詩歌,而且加以修改,如果修改的結果造成著作財產權人名譽受損的話,則侵害了該福音詩歌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如果修改的結果不致於損害詩歌作者的名譽的話,就不會發生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把佈道時公開演出的福音詩歌錄音或錄影,屬於「重製」的行為。把重製後的錄製物在宗教團體中流通,是散布的行為,而重製及散布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除了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被演唱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及散布權的違法行為。(§26、§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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