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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提供平台讓消費者交換MP3音樂,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如將MP3網站上的音樂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或在公開場所播放時,是否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使用網路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因此,經營MP3音樂交換網站者,如明知自已或利用其平台交換音樂檔案的人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卻提供網友利用其交換平台擅自上傳或下載他人的歌曲,將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行為,此時網站及參與交換盜版音樂檔案的人,須視其行為的狀況分別負擔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民、刑事責任。
至於下載MP3交換網站所提供的歌曲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也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會構成侵害重製權。下載MP3交換網站的歌曲,然後在公眾出入的公開場所播放給大家聽,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的行為,如果事先未取得詞、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即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22、§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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