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的權利。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的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受讓人行使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人利用著作的行為,造成該著作被公開發表時,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又著作人在著作的原件或在著作的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照片屬攝影著作,一般而言,底片是原件,沖洗出的相片是重製物。將所拍的照片送人,通常是將攝影著作的重製物送人,而讓與該重製物的所有權,如果並未將該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一併讓與,則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仍是著作人享有,即使收到照片的人取得相片重製物所有權,但仍非著作財產權人,其將照片公開發表或重製、散布,除了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如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都應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如果將照片送人時,也將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一併讓與受讓人,則受讓人即為該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對該照片應享有重製權及散布權,自然可以行使其權利,將照片印刷發行,而且為了行使重製權及散布權,而將該照片公開發表時,依著作權法規定推定著作人同意其公開發表,不過仍然應該依照著作人的意思表示著作權人的姓名,當然著作人不願意表示的話,受讓人就不可以顯示著作人的姓名,受讓人在公開發表該照片時,未依照著作人的意思去表示著作人姓名的話,即會侵害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15、§16、§22、§28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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