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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32、41、97、116條相關修正通知 (修正案於5月31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7月預定施行) - 2013年06月03日

  2013年1月1日所施行之新專利法,在專利權侵害行為之懲罰賠償制度上修正外,對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另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但對於以上修正,對於權利行使較為困難,對權利保護上也很不利。

   立法委員在專利權的行使及權利完全保護之目的上,針對上述事項提出專利法再修正案,修正草案在5月31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此次修正內容,近期內會公布,預定在2013年7月開始施行。以下,為此次修正要點之介紹。


(一) 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專利法第32、41條之修正)
現行申請人於申請新型專利時聲明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另申請發明專利,係為便於公告新型專利時一併公告其聲明。發明專利權及新型專利權中申請人應限期擇一,避免重複准予專利。
兩專利權中選擇發明專利,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視為自始不存在,修正改採「權利接續制」,以保障專利申請人之權益。
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之規定,將造成許多重大問題而無法解決,因而將「新型專利視為自始不存在」,改為「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起,歸於消滅」,以接續權利並杜爭議。
 

(二)懲罰性賠償制度(回復懲罰性3倍賠償)(專利法第97條之修正)
新專利法2013年1月1日生效時,刪除3倍懲罰性賠償,但有立委認為專利權受侵害時,難以計算其衍生損失,因此若可證明侵權人故意,應恢復3倍賠償金的規定,以周全保護權利人。故提出專利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恢復發明專利權人的權益受故意侵害時,法院可依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最高可判賠損害金額3倍賠償金
 

(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提示義務(專利法第116條之修正)
現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即賦予專利權,為防止權利人濫發警告函,新型專利權利人進行警告時,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資料之必要,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為彰顯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行使新型專利權時之重要性,爰明定權利人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以資明確。

 

以上要點說明,若有疑問及需求,請與本所(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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