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再修正通知(第32條、第41條、第97條、第116條及第159條修正案自2013年6月11日起施行)- 2013年06月12日 -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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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再修正通知(第32條、第41條、第97條、第116條及第159條修正案自2013年6月11日起施行)- 2013年06月12日

  2013年6月11日所公布之台灣總統府公報第7090號,針對專利法第32條、第41條、第97條、第116條及第159條所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2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此次修正,對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其次,回復專利權侵害行為之懲罰賠償制度。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最多可賠償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再來,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以上為此次台灣智財實務修正之要點。詳細修正條文,請參閱台灣總統府公報第7090號25~27頁(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361110472871.doc)

以上說明若有疑問及需求,請與本所(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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