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時,因新型採取形式審查,通常會先取得專利權,如本局實體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基於一創作不能重複授予二項專利的原則,會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者,本局才能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向後消滅。因為相同創作自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二項專利權期間不重疊而接續進行,所以稱為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申請人要享受權利接續的利益,必須於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讓公眾瞭解到該創作於新型專利權消滅後可能還有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而且在發明專利權公告前,新型專利權要維持在有效的狀態。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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