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須完全一致。
依專利法第32條規定,申請一案兩請時申請人必須是「同一人」,所謂「同一人」指於我國申請專利時,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人完全相同;於通知限期擇一時、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時及發明專利公告時等時點,發明專利申請人與新型專利權人亦完全相同。
於申請後至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如有讓與之情事,發明及新型專利須一併讓與。若因讓與致使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人、發明專利申請人與新型專利權人非完全相同者,因為不同人無從依期限擇一,此時發明專利應依先申請原則審查。
一案兩請所謂的「相同創作」,係指申請專利範圍其中一項相同即可。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未於申請時同時分別聲明,包括二案皆未聲明及其中一案未聲明,均不得在申請後補聲明。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2第1項規定,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與新型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優先權時,發明與新型之優先權日亦須相同。
專利法一案兩請、權利接續的修正規定,於102年6月13日生效,故必須於102年6月13日以後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102年6月13日以前申請且尚未審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前第32條規定。亦即,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先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如本局實體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會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者,其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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