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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專屬授權?何謂非專屬授權?何謂獨家授權?

(1) 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專屬授權後,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該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2) 非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授權後,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3) 獨家授權,指只對一人所為之授權,專利權人不得授權第三人實施,但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
辦理授權登記時應載明授權種類。本局審查授權種類時,將就書面契約所載是否符合專利法所定之規定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授權種類,亦即從形式上審查契約書內容與申請書所載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將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例如授權登記申請書勾選「專屬授權」,「授權契約書」卻載明保留專利權人實施發明之情況,此時將發函通知申請人釋明。
申請專屬授權登記時,「授權契約書」如載明其為專屬授權,同時於契約內容中明確記載專屬被授權人同意再授權專利權人實施者,解釋上應為本人專屬授權予被授權人;專屬被授權人並同意再授權予原專利權人之意,本局將准予專屬授權登記。惟有關專屬被授權人再授權專利權人實施部分,須另案申請再授權登記,始能產生對抗第三人效力。
申請獨家授權時,依專利法之規定是屬於非專屬授權的一種。登記實務上原則上不提供可登記為「獨家授權」的選項,例外申請人要求時,可於勾選非專屬授權後加註「獨家授權」。

 

何謂專利權授權登記?應如何辦理?

專利權授權實施是指專利權人不轉讓其專利權而同意他人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之授權在雙方當事人間達成合意即發生授權之效力,但是必須向本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申請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規費,並檢附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新版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權授權(再授權)登記申請書) 」。

 

專利權復權期間,要同時辦理讓與,可由受讓人辦理復權嗎?

專利權復權應由專利權人為之,惟申請復權時如同時辦理讓與,只要讓與文件齊備,年費繳納人可以為受讓人,由受讓人繳納年費。

 

專利核准但尚未領證,申請讓與登記應使用申請權讓與申請書或專利權讓與申請書?

專利核准但尚未領證,因尚未公告取得專利權,此時如要辦理讓與,應使用申請權讓與申請書。

 

專利權讓與如是自然人無償讓與(贈與),須檢附完稅證明文件,但如以1元讓與算是有償或無償?

實務上如讓與契約係以1元讓與者,本局以有償讓與方式辦理(無須檢附完稅證明文件),但本局會通報稅捐機關。

 

專利權讓與是否需要檢還專利證書更改專利權人?

102年1月1日起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無須檢還專利證書,本局會發新的專利證書。

 

如果專利權為A公司所有,讓與給B公司(或與B公司合併),嗣後又讓與給C公司(或與C公司合併),此時專利權應如何辦理移轉?

可以檢送讓與登記申請書、A讓與給B之契約書(或併購證明文件)及B讓與給C之契約書(或併購證明文件),繳納1次讓與規費,辦理讓與登記即可。

 

衍生設計和原設計的專利權要同時辦理讓與登記嗎?

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因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有單獨之專利權證書,應分別檢具異動登記之申請書、證明文件及個別繳納規費。原設計專利權若已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而其衍生設計有二以上仍存續者,數衍生設計專利權之讓與,亦應一併為之,且應分別檢具異動登記之申請書、證明文件及個別繳納規費。

 

何謂專利權讓與登記?應如何辦理?

(1) 專利權讓與,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之日即行生效,惟欲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則必須於本局完成登記,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2) 專利權讓與登記之讓與人或受讓人一方為本國公司,且雙方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時,為防止雙方代表,應按公司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
A.有限公司:如僅置董事一人者,須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並附具全體股東推派代表之同意書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如置董事二人以上,且特定一董事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並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經濟部91年7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156880號函釋參照);如為一人有限公司,則應增加股東後依上開方式處理或向法院申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表公司簽約,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濟部92年9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93120號函釋參照)。
B.股份有限公司:須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並應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
(3) 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時,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及申請規費新台幣2000元,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A.讓與契約、併購證明或其他讓與證明文件(如專利權歸屬之協議書、依法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等)。
B.同意書:專利權之共有人將專利權全部或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而分別簽署於不同文件者,應檢附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書;如共同簽署於同一份文件者,應認已有同意之意思,則無須另行檢送同意書。
C.贈與稅相關證明文件:讓與原因為贈與,且讓與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倘符合專利年費減免資格,於逾期依比例補繳年費及申請復權補繳3倍年費時,是依減收後的年費計算嗎?請舉例說明?

是的。符合減收專利年費資格者,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3倍繳納。
例如:發明第3年專利年費依法為新臺幣2,500元,原繳費期限為101年7月10日前,專利權人未於6個月補繳期限屆滿前(即102年1月10日前)繳納第3年專利年費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專利權人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即103年1月10日前)申請回復專利權。如專利權人於102年9月10日申請回復專利權時,其應繳納金額為原第3年應繳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即新臺幣7,500元(2500*3);若符合減收資格者,應繳納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即新臺幣5,100元 (2500-800)*3】。專利權人除繳納3倍之第3年專利年費外,並應注意第4年專利年費之應繳金額須按其實際繳納日計算。在本例中,第4年專利年費依法為新臺幣5,000元,原繳費期限為102年7月10日前,如專利權人於102年9月10日當日一併繳納,因已逾期2個月,故除繳納原第4年之專利年費金額外,應加繳第4年專利年費金額之40%,即應繳納新臺幣7,000元【5000+(5000*40%)】;若符合減收資格者,應繳納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按月加繳,即應繳納新臺幣5,320元【(5000-1200) +〔(5000-1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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