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於舉發案審查期間申請更正者,應於更正申請書載明依附之各舉發案案號,且每多依附1件舉發案號,應增加申請書一式2份及更正後無劃線之專利說明書、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全份申請專利範圍一式2份。
(1) 申請誤譯訂正一併申請其他事由之更正應檢送文件如下: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 |
發明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一式2 份 |
新型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 1份 |
設計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 1份 |
發明專利更正之訂正部分劃線(以申請時或准予訂正後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1份 |
新型專利更正之訂正部分劃線(以申請時或准予訂正後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1份 |
設計專利更正之訂正部分劃線(以申請時或准予訂正後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說明書訂正頁1份 |
發明專利訂正後之更正無劃線之說明書或圖式替換本(頁)(取代公告本-含訂正及更正部分)一式2份;訂正後之更正無劃線之申請專利範圍全份(取代公告本-含訂正及更正部分)一式2份。(如更正後致原說明書或圖式頁數不連續者,應檢附更正後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一式2份) |
新型專利訂正後之更正部分無劃線之說明書或圖式替換本(頁)(取代公告本-含訂正及更正部分)一式2份;訂正後之更正無劃線之申請專利範圍全份(取代公告本-含訂正及更正部分)一式2份。(如更正後致原說明書或圖式頁數不連續者,應檢附更正後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一式2份) |
設計專利訂正後之更正無劃線之說明書或圖式替換本(頁)(取代公告本-含訂正及更正部分)一式2份 |
※申請書應填寫申請案號、專利證書號數,如為舉發案之更正,則應載明依附之各舉發案案號。 ※如更正案合併於舉發案審查者,每多依附1件舉發案號,應增加申請書一式2份及更正後無劃線之專利說明書、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全份申請專利範圍一式2份。 ※申請書更正事項一欄,請載明更正之訂正部分為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如更正之訂正部分為說明書者,應載明說明書訂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更正之訂正部分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更正之訂正部分為申請專利範圍者,請載明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訂正部分之請求項、更正之訂正部分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請求項之項號;訂正圖式者,請載明圖式更正之訂正部分之圖號或圖式名稱、更正之訂正部分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圖號或圖式名稱。 ※更正之訂正部分為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者,應將更正之訂正部分前及更正之訂正部分後內容分別以申請時(或准予訂正後)之中文本及公告本為比對基礎,以劃線方式寫明於申請書上。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文字下方。 ※申請更正,應繳納規費新台幣2000元。 |
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 |
發明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一式2 份 |
新型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 1份 |
設計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 1份 |
發明專利更正之訂正部分劃線(以申請時或准予訂正後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訂正本(頁)1份 |
新型專利更正之訂正部分劃線(以申請時或准予訂正後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訂正本(頁)1份 |
設計專利更正之訂正部分劃線(以申請時或准予訂正後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說明書訂正本(頁)1份 |
發明專利更正之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圖式替換頁或全份申請專利範圍替換頁(取代公告本)一式2份;如訂正後致原說明書或圖式頁數不連續者,應檢附訂正後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一式2份 |
新型專利更正之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圖式替換頁或全份申請專利範圍替換頁(取代公告本)一式2份;如訂正後致原說明書或圖式頁數不連續者,應檢附訂正後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 |
設計專利更正之訂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替換頁(取代公告本)一式2份 |
※申請書應填寫申請案號、專利證書號數,如為舉發案之更正,則應載明依附之各舉發案案號。 ※如更正案合併於舉發案審查者,每多依附1件舉發案號,應增加申請書一式2份及更正後無劃線之專利說明書、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全份申請專利範圍一式2份。 ※申請書更正事項一欄,請載明誤譯訂正部分為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如誤譯訂正部分為說明書者,應載明說明書訂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訂正申請專利範圍者,請載明申請專利範圍訂正之請求項、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請求項之項號;訂正圖式者,請載明圖式訂正之圖號或圖式名稱、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圖號或圖式名稱。 ※更正之訂正部分為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者,應將誤譯訂正前及誤譯訂正後內容,以劃線方式寫明於申請書上。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文字下方。 ※申請更正,應繳納規費新台幣2000元。 |
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
明顯超出範圍的審查,僅就更正內容形式上進行比對,且比對之基礎僅限於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所謂「形式上進行比對」,係指判斷更正內容是否增加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未揭露之事項,或刪除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部份技術特徵。
若更正內容「形式上」增加之事項未揭露於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或「形式上」刪除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部份技術特徵﹝結構、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等﹞,則認定明顯超出範圍,而不審查更正內容是否「實質上」擴大或變更專利權範圍。﹝參本局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2章「更正」。﹞
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其得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時機及審查方式如下:
(1) 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無舉發案繫屬者,應以形式審查為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若經他人提起舉發事件,專利權人得於答辯時申請更正,新型專利更正案應併同舉發案以實體審查方式為之;新型更正案審查期間,他人始提起舉發者,亦應併同舉發案改以實體審查方式為之。
(1) 同一舉發案審查中多次提出不同的更正版本時,申請在先之更正視為撤回。惟前後更正內容未重疊,且無衝突或不明瞭時,申請在前的更正例外不視為撤回;請參考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審查第3.4.2節。
(2) 不同舉發案審查中多次提出不同的更正版本時,將通知整併尚在審查中之同一專利權之所有更正案,以作為後續各舉發案之審查依據;請參考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審查第3.4.4節。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