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專利法第7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新型依第120條、設計依第142條準用):
(1) 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2) 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3) 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消滅。
(4) 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此外,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而聲明一案兩請之情形,本局於審查確認申請案符合一案兩請要件,且無專利法第32條第3項的情事時,將於發明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前,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者,發出發明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書,申請人就發明專利申請案繳納第1年年費及證書費後,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專利權延長僅就許可證的相對應部分延長,但公告時只會說明該案延長之事實,不會就哪一個部分特別說明有延長專利權時間。(但會提供許可證號碼做為查詢之用)。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人必須為專利權人,但發明專利權專屬授權他人實施時,經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延長之申請人。
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應備具文件如下:
(1) 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書,其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簽章:
A. 專利證書號數。
B. 發明名稱。
C. 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D. 申請延長之理由及期間。
E. 取得第1次許可證之日期。
(2) 申請延長之專利權為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者,除藥品許可證影本外,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A. 國內臨床試驗期間(含銜接性試驗期間)、國外臨床試驗期間與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所述清單應表列各項臨床試驗計畫之名稱、計畫編號及其起、訖日期等。(醫藥品臨床試驗清單範例參見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附錄)
B. 國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期間及其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
C. 以國外臨床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者,如該國外臨床試驗期間曾在國外申請延長專利權且已核准,並應備具核准延長期間證明文件。
(3) 申請延長之專利權為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者,除農藥許可證影本外,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A. 國內外田間試驗期間與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所述清單應表列各項田間試驗計畫之名稱、計畫編號及其起、訖日期等。(農藥品田間試驗清單範例參見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附錄)。
B. 國內申請農藥登記審查期間及其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
C. 以國外田間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者,如該國外田間試驗期間曾在國外申請延長專利權且已核准,並應備具核准延長期間證明文件。
(4) 申請規費:新台幣9000元。
專利權存續期間一旦屆滿,即屬公共財,任何人就可以加以利用,原則上不可以延長,但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應取得許可證者,在未取得許可之前並無法上市,但專利權期間卻一直在消耗,為補償專利權人,專利法第53條規定此類專利,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至多5年,並以一次為限。
修正施行日期 |
專利權年限 |
發明 91年1月1日 |
由15年修正為20年 |
新型 93年7月1日 |
由12年修正為10年 |
設計 97年1月1日 |
由10年修正為12年 |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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