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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專利證書號及專利申請案號如何區別專利種類?

專利證書號是由1個英文字加上6位數字組成,英文字母I是發明專利、M是新型專利,D則表示設計專利。
專利申請案號則由9位數字組成,前3碼是民國年,第4碼依專利申請案種類而不同,1是發明專利、2是新型專利,3則表示設計專利,例如098112345表示為98年的發明專利申請案。

 

智慧局可以協助確認有無侵害專利權嗎?

本局無此項服務,對於是否構成侵權有疑問者,可參考「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或諮詢各鑑定機構。對於侵權與否的判斷,目前仍是由專利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後,由民事法院認定之。

 

主張專利權被侵害有期限限制嗎?

因專利權受侵害所生的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專利法第96條)。

 

一般人去製造市面上存在且標示申請專利在案之物品,須負何種責任?

一般人在專利申請人未取得專利權之前去製造此物品者,並不負侵權責任。但如屬發明專利申請案而有專利法第41條所定情事(申請案公開後,發明人以書面通知,於通知後仍繼續為商業實施者,及明知已公開,於公告前仍繼續為商業實施者),專利權人於公告後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侵害專利的民事責任為何?

專利權受侵害,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就下列三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1)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2)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3) 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專利權有無刑事責任?

無。自92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

 

專利權的效力有何限制?

發明專利權之行使有法定之限制,依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新型第120條準用之,設計第142條準用之):
(1) 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2) 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3) 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發明後未滿6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此限。
(4) 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5) 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6) 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7) 專利權因逾年費補繳期限而當然消滅後,至專利權人申請回復專利權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此外,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專利法第60條規定);混合兩種以上醫藥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依醫師之處方箋或依處方調劑之行為及所調劑之醫藥品(專利法第61條規定)。具體個案上是否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應由法院認定。

 

專利權的效力為何?

發明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其實施包含物之發明之實施及方法發明之實施。
(2) 新型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新型之權。其實施僅限物品之實施。
(3) 設計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其實施僅限物品之實施。
※物(含物品及物質)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專利權人逾期未繳年費超過6個月,網站上何時會看何專利權消滅的資訊?

專利權人逾期未繳年費超過6個月,網站上何時會看何專利權消滅的資訊?
答: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依法其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原則上,本局會在補繳期限屆滿後2個月辦理公告,將消滅之事實刊登專利公報公告之。因此,大約在原繳費期限8個月後即可於本局網站上看到專利權消滅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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