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年專利年費,應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至於第2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專利法第93條第1項)。所謂「屆期前」,係指當年期開始前,例如:取得專利權之公告日為100年6月1日,其專利權第2年為自101年6月1日開始,則第2年年費,應於101年5月31日以前繳納,餘類推。
檢附「專利證書加註、補(換)發申請書」並繳納規費600元提出申請即可,大約需1個月。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證書加註、補(換)發申請書」。
申請補(換)發證書時,無須繳回舊證書。
不行。專利申請案經本局核准審定(處分),申請人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可以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後,本局會予以公告,證書並於公告後隨即以掛號郵寄方式寄發專利證書。
專利證書的核發作業時間:從收文、資料建檔、專利公報編製出版作業,至本局以掛號寄發證書,約需30天;如果用劃撥帳號方式繳費,因為郵局款項匯入時間比較長,領證作業時間也許會比上述時間稍為長一點。
申請人請求不公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姓名,核准時除非申請人於領證時同時請求不載明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姓名,否則實務上專利證書上仍會記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姓名。惟本局提供外界查閱之資料無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姓名。
可將申請書上代理人一欄改為代收人,代收人的資料即可填寫在該欄位,專利證書就會寄送給該代收人。如未載明代收人資料,僅有申請人資料,則專利證書將寄發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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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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