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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代理人的規費如何計算?

凡是申請新增申請書上原未記載之代理人時,每件應繳納新台幣300元。
舉例說明如下:
(1) 曾委任代理人A,解任後再行委任代理人B。
(2) 原委任代理人A,嗣後變更為代理人B。
(3) 原委任代理人A,嗣後變更為代理人A、B。
(4) 原委任代理人A,嗣後A委任B為複代理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繳納變更規費:
(1) 申請人於申請同時或申請後初次委任代理人,無涉代理人變更。
(2) 受讓人於辦理讓與登記同時或登記後初次委任代理人,因申請人已變更為受讓人,就受讓人而言,無涉代理人變更。
(3) 受託人辦理信託登記同時或登記後初次委任代理人,因申請人已變更為受託人,就受託人而言,無涉代理人變更。
(4) 單一專利事項之特別委任,該代理人係僅就當次受任事件具有代理權,無涉代理人變更。但如申請新增特別委任之代理人時,仍應繳納變更規費。
(5) 解任代理人(包括申請人解任及代理人自行解任),係為委任契約之終止,無涉代理人變更。
(6) 委任關係因代理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之法定事由而消滅,無涉代理人變更。
(7) 委任關係因專利代理人死亡而消滅,申請人新委任代理人時,非屬於代理人變更登記,毋庸繳納變更登記規費(本局105年8月19日智法字第10518600820號函釋參照)。

 

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的規費如何計算?

凡是未變更主體同一性,而只是變更其姓名或名稱(含中文及英文姓名或名稱、中譯名)者,不論是改名、誤繕或變更翻譯方式,每件應繳納新台幣300元。

 

新型專利申請案已付申請規費3000元,後來改請為發明專利申請案,必須再補繳500元或再補繳3500元?

應再繳納改請規費3500元。如有同時辦理實體審查應一併繳納實體審查規費。

 

102年1月1月前申請的發明申請案,現在要申請再審查,如何計算再審查規費?

不論申請日是否在102年1月1日前,只要在102年1月1日後提出再審查申請,其請求項合計在10項以內者為7000元,其請求項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800元。其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50頁加收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

 

99年1月1月前申請的發明申請案,現在要申請分割,如何計算分割案的實體審查規費?

不論母案是何時申請,分割案現在要申請就要依現行規定逐項收費。

 

舉發採取逐項收費及全案收費,差別在哪裡?什麼是申請人不適格和違反互惠原則?

(1) 自102年1月1日起,對發明專利權或新型專利權提起舉發,除因申請人不適格或違反互惠原則應採全案收費外,其餘案件皆採取逐項收費(即基本費5000元加舉發聲明之項數收費,每項加收800元)。
(2) 所謂「申請人不適格」,指共有之專利申請權未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或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所謂「違反互惠原則」,指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之狀況。因上述2種情形並非針對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項數提起舉發,故採取全案收費。發明專利每件10000元、新型每件9000元。
(3) 至於設計專利權無請求項之概念,故均採取全案收費,每件8000元。

 

哪些專利申請事項採取逐項收費?規費如何計算?

                              

 

項目

 
 

收費方式

 
 發明實體審查   

基本費7000(10)

   

超項費每項800

   

說明書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50頁加收新臺幣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

 
 

發明再審查

 
 

基本費7000(10)

   

超項費每項800

   

說明書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50頁加收新臺幣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基本費5000(10)

   

超項費每項600

 
 

舉發

 
 

發明

 
 

1、部分舉發事由採全案收費每件10000(專利申請人不適格、違反互惠原則、一案兩請且發明及新型專利權同時並存、一案兩請且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

   

2、逐項收費:基本費5000

   

依舉發聲明之項數收費,每項加收800

 
 

新型

 
 

1、部分舉發事由採全案收費每件9000(專利申請人不適格或違反互惠原則)

   

2、逐項收費:基本費5000

   

依舉發聲明之項數收費,每項加收800

 
 

設計

 
 

全案收費每件8000(維持現行收費金額)

 

 

發明分割申請案之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有無規費減收?

可以。
依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得減收800元,但專利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先提出之外文本為英文本者,則無法減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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