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設計專利於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僅得就申請再審查或改請擇一為之;新型專利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僅得就申請訴願或改請擇一為之。
若原申請案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准予專利之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前。若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而審定不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初審、再審查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出。若原申請案為新型,而處分不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
(1)申請專利後,申請人如發現其申請專利之種類錯誤,或認有變更其原申請案專利種類之必要時,得經由改請程序而改為合法及符合申請人權益之其他專利種類之申請案,並以改請前原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改請後新申請案之申請日,以避免影響專利要件之判斷。
(2)改請之態樣有:
A.不同專利種類間之改請:
a. 發明改請新型。
b. 發明改請設計。
c. 新型改請發明。
d. 新型改請設計。
e. 設計改請新型。
B. 相同專利種類之改請:
a. 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
b. 衍生設計改請獨立設計。
發明專利(專施28) |
新型專利(專施45準用28) |
設計專利(專施58)) |
分割申請書
(除應載明專利申請之相關基本資料外,應填寫原申請案之申請案號。援用原申請案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書聲明) |
分割申請書 (除應載明專利申請之相關基本資料外,應填寫原申請案之申請案號。援用原申請案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書聲明) |
分割申請書 (除應載明專利申請之相關基本資料外,應填寫原申請案之申請案號。援用原申請案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書聲明) |
分割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
分割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
分割案之說明書及圖式 |
原申請案如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者,分割案亦得援用; 如須寄存生物材料者,其寄存證明文件 |
原申請案如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者,分割案亦得援用 |
原申請案如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者,分割案亦得援用 |
※原申請案之委任書、優先權證明等文件因已見於原申請案內,無庸再行檢送,但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仍須檢送。
(1) 分割申請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如不相同時,可就原申請案辦理申請權讓與,使分割申請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亦可僅將分割部分之專利申請權讓與分割申請人,而保留原申請案之申請人地位,此時原申請案與分割案之申請人可例外不同。
(2) 發明人只可以由母案的發明人減少,不可增加或者不同。
(3) 申請分割案之代理人得與原案代理人不一致,但要重送委任狀。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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