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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設計之單一性?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每一設計專利申請案中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即所謂一設計一申請。亦即,一設計揭露二個以上之外觀,或一設計指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原則上不得合併在一申請案中申請;惟設計之外觀會產生變化而屬於設計的一部分者(具變化外觀之設計),仍視為符合一設計一申請,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另外,對於二個以上之物品,其是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成組設計),亦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以具變化外觀之設計或成組設計提出申請者,在權利行使上,只能將其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單個或其中多個外觀,或單個或其中多個物品單獨行使權利。

 

何謂設計之先申請原則?

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設計專利。如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為同日者,則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設計專利;如申請人為同一人時,則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設計專利。

 

何謂設計之創作性?

雖然申請專利之設計與先前技藝不相同亦不近似而具有差異,但其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者,稱該設計不具創作性,例如,該差異僅係就非近似物品為直接模仿或轉用等手法,包括模仿自然界形態、著名著作或直接轉用其他技藝領域之先前技藝;或該差異僅係就習知設計之外觀為簡易之變化手法,包括就其他先前技藝之直接置換、組合,改變位置、比例、數目,或運用習知設計之簡易變化,僅係利用該等簡易手法所為之創作且無法使該設計的整體外觀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應認定該設計為易於思及,不具創作性。創作性係取得設計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設計是否具創作性,應於其具新穎性(包括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後始予審查,不具新穎性者,無須再審究其創作性。

 

何謂設計之擬制喪失新穎性?

先前技藝涵蓋申請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技藝。如果有一申請案申請在先,而在後申請案申請日之後才公告之設計專利,先申請案原本並不構成先前技藝的一部分;惟依專利法之規定,設計專利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之內容以法律擬制(legal fiction)為先前技藝,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之設計與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中揭露之技藝內容相同或近似時,則為擬制喪失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僅適用於不同申請人在不同申請日有先、後兩申請案,而後申請案所申請之設計與先申請案所揭露之設計相同或近似的情況。

 

何謂設計之新穎性?

與申請專利之設計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未構成先前技藝的一部分時,稱該設計具新穎性。專利法所稱之先前技藝,係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藝。而所稱之近似,是指普通消費者會將申請專利之設計與先前技藝產生混淆、誤認之視覺印象,亦即會將該設計誤認為先前技藝時,則屬近似之設計。新穎性係取得設計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設計是否具新穎性,通常於其具產業利用性之後始予審查。

 

何謂設計之產業利用性?

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在產業上得以利用、具備量產的可能性,才符合申請設計專利之要件,稱為產業利用性。此處所稱產業包含廣義的產業,例如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等,甚至包含運輸業、通訊業等。若申請專利之設計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設計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其中,能被製造或使用,指該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於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不限於該設計之創作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例如:利用幾何原理上之錯視(illusion)效果所繪製的無限迴旋樓梯,而在現實生活中無法被製造或使用者,即不具產業利用性。

 

衍生設計專利與原設計專利有何關係?

設計專利係保護可供產業利用之物品外觀的創作。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所以為考量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之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之近似設計,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專利法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其效果如下:
(1) 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其近似之範圍。
(2) 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始於公告日,而與其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3) 由於衍生設計專利權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縱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抛棄致當然消滅者,或經撤銷確定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衍生設計的設計名稱必須與原申請案一致嗎?

沒有必要。重點在於該設計名稱應與申請該衍生設計的內容一致;例如原設計為「鋼筆」、衍生設計為「鋼珠筆」,該衍生設計應記載為「鋼珠筆」而非「鋼筆衍生一」,俾與該衍生設計的內容一致。

 

何時可以申請衍生設計?

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在原設計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且在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為之;另外,衍生設計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亦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衍生設計與過去的聯合新式樣專利有何差別?

每一個衍生設計都可單獨主張權利,都具有同等之保護效果,且都有近似範圍,故衍生設計專利與過去的聯合新式樣專利,在申請期限、專利要件的判斷、權利範圍及可否獨立存在有顯著之差異。列表比較如下:

                          

   

聯合新式樣

 
 

衍生設計

 
 申請期限  原新式樣專利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至原新式樣專利撤銷或消滅前  原設計專利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至原設計專利公告前
 專利要件的判斷 以原新式樣之申請日(有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日,且無須審查該聯合新式樣之創作性   

以衍生設計之申請日(有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日,且與一般設計相同,須符合所有專利要件

 
 權利範圍  從屬原專利權,不得單獨主張,且不及於近似範圍   

得單獨主張,且及於近似範圍

 
 可否獨立存在  原新式樣專利權撤銷或消滅時,一併撤銷或消滅  

原設計專利權撤銷或消滅時,仍得單獨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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