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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正要檢送什麼文件?修正的地方要如何劃線?

(1) 申請修正應檢送文件如下:

                     

 

發明專利(專施36)

 
 

新型專利(專施45準用36)

 
 

設計專利(專施59)

 
修正申請書一式2  修正申請書一式1 修正申請書一式1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一式1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一式1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修正頁一式1

 
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前一式3份,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後一式2)  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一式2 修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一式2

 
※若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某用語散見於文件多處,且需全部修正時,得於申請書敘明修正前後之用語,所在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及修正理由,不必檢送劃線之修正頁,但仍須檢送無劃線之替換頁。
※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修正申請書」。
(2) 申請修正之劃線原則如下:
A. 如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如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但刪除部分請求項者,只須於刪除之請求項號後註記「刪除」即可,不必列出被刪除之請求項全部文字並劃線。
B. 有多次修正時,各次修正應劃線註記之部分,以該次修正檢送之替換頁(本)為範圍,就其修正之內容,在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以取得申請日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為劃線比對之基礎,在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後,以最近一次審查過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為劃線比對之基礎。如先前曾申請誤譯訂正者,則以該次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不准訂正時,將另通知補正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劃線頁(本)。

提出專利申請後,想到更好的技術,可以將新技術修正加入原來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嗎?

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修正應僅限定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專利法第43條第2項)。

 

專利案核准後尚未領證前,可以申請修正嗎?

修正需於審定前為之,已經審定核准之案件,須先領證後再提出更正。

 

專利案申請分割時,原申請案為分割而同時進行的修正,也要受到期間限制嗎?

分割申請時,若原申請案(母案)因分割而需修正,該修正於審定前均得為之。惟分割後,原申請案(母案)及分割案(子案)之修正,則有期限限制。即發明(設計)必須在申請人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提出修正。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申請人於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時,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前,仍得提出修正。惟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專利法第43條第3項、專利法第142條準用專利法第43條第3項)。

 

提出專利申請後,何時可以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得提出修正之時機,依不同專利種類說明如下:
(1)發明:申請人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均得提出修正。而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申請人於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時,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前,仍得提出修正。而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專利法第43條第3項)。
(2)設計:同發明之修正期間(專利法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43條第3項)。
(3)新型:申請人於本局發給通知修正函前,均得提出修正。惟於本局發給通知修正函後,僅得於該函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43條第3項)。

 

申請人不服設計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應如何救濟?

申請人不服設計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者,可於收到審定書之次日起30天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正本:經濟部、副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均須檢附審定書影本,經由本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申請人不服設計不予專利初審審定,應如何救濟?

不服設計不予專利之初審審定,可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本局申請再審查。

 

設計專利的審查制度與發明、新型專利有何不同?

設計專利審查制度不採發明之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制,也不採取新型之形式審查制,申請專利之設計自文件齊備後由本局之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

 

設計專利沒有申請專利範圍,要如何判斷設計的專利權範圍?

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專利法第136條第2項)。因此,判斷設計的專利權範圍是以圖式所揭露的內容為主,專利說明書雖無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並不影響專利權範圍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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