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基於先申請案業已為後申請案適法主張優先權,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已由後案承繼並經審查確定,後案未繳費領證係申請人自行放棄權利,先申請案並無得予分割申請之適用。
不可以。僅得自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非屬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分割。原申請案經核准審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得變動。
(1)不可以。
發明初審核准後30日內可以提分割, 30日期間為法定期間不得延期。
(2)可以。
只要意思表示清楚,其他文件可後補。
可以。
原申請案仍續行領證程序,分割申請案則就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所記載的技術內容為分割申請。(再審查核准審定後不得申請分割)。
(1)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於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申請。
(3)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
在原申請案審定或處分前申請分割者,必須原申請案仍繫屬本局,始得為之。若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分割。又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須依法先申請再審查,使原申請案繫屬於再審查階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請。
若提出新申請案時,同時檢送中、外文說明書,該申請案即以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嗣後申請誤譯訂正時,由於申請時已檢送有外文本,可供審查比對,因此仍得適用誤譯訂正之規定。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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