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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惟申請人逾法定期間未繳費領證,其專利權依法不予公告。該先申請案於視為撤回前(申請日起15個月內),可以申請分割嗎?

不可以。基於先申請案業已為後申請案適法主張優先權,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已由後案承繼並經審查確定,後案未繳費領證係申請人自行放棄權利,先申請案並無得予分割申請之適用。

 

在發明專利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後提出的分割申請案應續行之程序為何?

初審核准審定後分割申請案,應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

 

申請案核駁審定或核駁處分後,可以申請分割嗎?

發明或設計專利核駁審定後,因案件已非繫屬於本局,所以不得分割;惟如於法定期間提起再審查申請,使案件重行繫屬本局,此時於再審查審定前,得為分割之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後想申請分割,可以從已經核准審定的申請專利範圍分割出部分請求項嗎?

不可以。僅得自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非屬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分割。原申請案經核准審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得變動。

 

發明初審核准後30日內可以提分割申請,請問這30日的時間可以延期嗎?可以只送申請書,其他文件後補嗎?

(1)不可以。
發明初審核准後30日內可以提分割, 30日期間為法定期間不得延期。
(2)可以。
只要意思表示清楚,其他文件可後補。

 

請問專利發明案初審核准已申請領證,但還在初審核准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是否可以申請分割?

可以。
原申請案仍續行領證程序,分割申請案則就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所記載的技術內容為分割申請。(再審查核准審定後不得申請分割)。

 

申請案核准審定或核准處分後,可以申請分割嗎?

不可以。唯一的例外是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可申請分割(再審查審定書送達後不可以)。

 

申請分割,有何期間限制?

(1)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於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申請。
(3)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
在原申請案審定或處分前申請分割者,必須原申請案仍繫屬本局,始得為之。若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分割。又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須依法先申請再審查,使原申請案繫屬於再審查階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請。

 

何謂分割?

若專利申請案實質包括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本局通知或依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提出新申請案時,同時檢送中、外文說明書、申請範圍或圖式,其後可否申請誤譯訂正?

若提出新申請案時,同時檢送中、外文說明書,該申請案即以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嗣後申請誤譯訂正時,由於申請時已檢送有外文本,可供審查比對,因此仍得適用誤譯訂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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