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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施行後,專利代理人證書是否繼續核發?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於97年1月11日廢止,因此,不再受理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但本局仍受理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代理人證書。

 

專利師事務所如何設立?有何規定?

有關設立事務所一節,依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7年7月8日南區國稅新化二字第0970034235號函釋,略以: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者之執業,除因其需要向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無須於開始營業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登記。如有涉及申請扣繳統一編號等事項,可逕向稅捐主管機關詢問。

 

專利師應以何方式執行業務?

專利師可以下列三種方式之一執行業務,包括:1.設立事務所;2.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3.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以專任為限)。(專利師法第7條)

 

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要變更事務所(例如從A事務所轉至B事務所),該如何辦理?

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登載事項如有異動時,請以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名義,來文通案辦理變更即可。(專利師法第8條)

 

請問專利代理人要換成律師身分來辦理專利業務,該如何辦理?

本身已經取得專利師、專利代理人或律師的身分,可以互換,來文敘明清楚做變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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