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於97年1月11日廢止,因此,不再受理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但本局仍受理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代理人證書。
有關設立事務所一節,依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7年7月8日南區國稅新化二字第0970034235號函釋,略以: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者之執業,除因其需要向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無須於開始營業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登記。如有涉及申請扣繳統一編號等事項,可逕向稅捐主管機關詢問。
專利師可以下列三種方式之一執行業務,包括:1.設立事務所;2.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3.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以專任為限)。(專利師法第7條)
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登載事項如有異動時,請以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名義,來文通案辦理變更即可。(專利師法第8條)
本身已經取得專利師、專利代理人或律師的身分,可以互換,來文敘明清楚做變更即可。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