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自92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
發明專利權之行使有法定之限制,依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新型第120條準用之,設計第142條準用之):
(1) 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2) 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3) 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發明後未滿6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此限。
(4) 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5) 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6) 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7) 專利權因逾年費補繳期限而當然消滅後,至專利權人申請回復專利權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此外,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專利法第60條規定);混合兩種以上醫藥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依醫師之處方箋或依處方調劑之行為及所調劑之醫藥品(專利法第61條規定)。具體個案上是否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應由法院認定。
發明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其實施包含物之發明之實施及方法發明之實施。
(2) 新型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新型之權。其實施僅限物品之實施。
(3) 設計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其實施僅限物品之實施。
※物(含物品及物質)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可以。
專利權人逾期未繳年費超過6個月,網站上何時會看何專利權消滅的資訊?
答: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依法其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原則上,本局會在補繳期限屆滿後2個月辦理公告,將消滅之事實刊登專利公報公告之。因此,大約在原繳費期限8個月後即可於本局網站上看到專利權消滅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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