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證書號是由1個英文字加上6位數字組成,英文字母I是發明專利、M是新型專利,D則表示設計專利。
專利申請案號則由9位數字組成,前3碼是民國年,第4碼依專利申請案種類而不同,1是發明專利、2是新型專利,3則表示設計專利,例如098112345表示為98年的發明專利申請案。
本局無此項服務,對於是否構成侵權有疑問者,可參考「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或諮詢各鑑定機構。對於侵權與否的判斷,目前仍是由專利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後,由民事法院認定之。
因專利權受侵害所生的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專利法第96條)。
一般人在專利申請人未取得專利權之前去製造此物品者,並不負侵權責任。但如屬發明專利申請案而有專利法第41條所定情事(申請案公開後,發明人以書面通知,於通知後仍繼續為商業實施者,及明知已公開,於公告前仍繼續為商業實施者),專利權人於公告後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專利權受侵害,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就下列三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1)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2)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3) 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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