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執行受任事務的故意或過失,視同申請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除非有非因故意而申請復權之特別規定,沒有補救之方式。但專利師、專利代理人依法負有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因懈怠或疏忽致申請人受損害者,申請人可依專利法第11條、36條第2項準用第11條規定,向專利師、專利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有爭議,可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行政責任方面,若專利師有應付懲戒之事由,申請人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不可以。專利代理人非專利師,補換發證書並無制式申請書表,可自行來函並檢附2吋照片2張及1500元規費提出申請。
代理人地址變更除了可用傳真、E-MAIL和書面申請外,針對申請人、代理人地址變更,已開放取得會員及上傳憑證之申請人、代理人逕至本局E網通系統自行變更地址。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8條及第466條之1分別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此,專利侵權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專利師亦得為之。
惟專利侵權訴訟上訴至第三審法院時,依上開法律規定,仍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可以繼續執業(專利師法36條,專利代理人從事業務之管理準用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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