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在產業上得以利用、具備量產的可能性,才符合申請設計專利之要件,稱為產業利用性。此處所稱產業包含廣義的產業,例如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等,甚至包含運輸業、通訊業等。若申請專利之設計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設計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其中,能被製造或使用,指該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於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不限於該設計之創作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例如:利用幾何原理上之錯視(illusion)效果所繪製的無限迴旋樓梯,而在現實生活中無法被製造或使用者,即不具產業利用性。
設計專利係保護可供產業利用之物品外觀的創作。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所以為考量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之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之近似設計,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專利法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其效果如下:
(1) 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其近似之範圍。
(2) 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始於公告日,而與其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3) 由於衍生設計專利權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縱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抛棄致當然消滅者,或經撤銷確定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沒有必要。重點在於該設計名稱應與申請該衍生設計的內容一致;例如原設計為「鋼筆」、衍生設計為「鋼珠筆」,該衍生設計應記載為「鋼珠筆」而非「鋼筆衍生一」,俾與該衍生設計的內容一致。
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在原設計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且在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為之;另外,衍生設計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亦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每一個衍生設計都可單獨主張權利,都具有同等之保護效果,且都有近似範圍,故衍生設計專利與過去的聯合新式樣專利,在申請期限、專利要件的判斷、權利範圍及可否獨立存在有顯著之差異。列表比較如下:
聯合新式樣 |
衍生設計 |
|
申請期限 | 原新式樣專利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至原新式樣專利撤銷或消滅前 | 原設計專利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至原設計專利公告前 |
專利要件的判斷 | 以原新式樣之申請日(有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日,且無須審查該聯合新式樣之創作性 |
以衍生設計之申請日(有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日,且與一般設計相同,須符合所有專利要件 |
權利範圍 | 從屬原專利權,不得單獨主張,且不及於近似範圍 |
得單獨主張,且及於近似範圍 |
可否獨立存在 | 原新式樣專利權撤銷或消滅時,一併撤銷或消滅 |
原設計專利權撤銷或消滅時,仍得單獨存續 |
台灣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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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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