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以外文本提出新申請案,嗣後提出分割申請,雖其申請文件無須再檢附外文本,惟該分割案係援用原案之申請日且未超出原申請案所揭示之範圍,因此於分割案申請誤譯訂正時,仍得以原申請案之外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為誤譯訂正之比對基礎,惟申請人應說明該訂正未超出分割案對應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一開始就以中文本送件並取得申請日的專利申請案,因卷內無外文本可以比對,自然無法申請誤譯訂正。惟若該等段落之內容已揭露於中文本其他部分,得以「一般修正」方式將其內容修正至中文本中;若該等段落之內容沒有揭露於中文本其他部分,可以在程序審查階段,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補正缺漏,並主張缺漏部分已見於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此時可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誤譯訂正係針對翻譯錯誤之中文語詞或語句所為之訂正,該中文語詞或語句必須對應於外文之語詞或語句,至於外文本之某些段落,其相關內容未見於中文本對應部分時,非屬外文之語詞或語句於翻譯成中文之語詞或語句的過程中產生錯誤,並無誤譯訂正之適用。惟若該等段落之內容已揭露於中文本其他部分,則得以「一般修正」方式將其內容修正至中文本中。
是的。應依申請誤譯訂正後的版本再重新製作劃線本(頁)及無劃線之修正本(頁)。因為誤譯訂正及一般修正若均在審查中,須先審查誤譯訂正,所以先提修正申請後,再提誤譯訂正申請,應以誤譯訂正之版本重新製作修正的劃線本及無劃線之修正本(頁)。
專利法所規定「誤譯之訂正」,在針對中文本內容有誤譯之處,得依據外文本之正確內容予以修正,使兩者內容一致。由於中文簡體字與正體字間僅屬文字轉換過程,並無翻譯問題,且中文亦非屬「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限定之語文種類,因此,若於轉換過程發生文義不一致的情況,僅能申請一般修正,不得申請誤譯訂正,更正時亦同。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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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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