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修正應檢送文件如下:
發明專利(專施36) |
新型專利(專施45準用36) |
設計專利(專施59) |
修正申請書一式2份 | 修正申請書一式1份 | 修正申請書一式1份 |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一式1份 |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一式1份 |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修正頁一式1份 |
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前一式3份,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後一式2份) | 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 | 修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一式2份 |
※若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某用語散見於文件多處,且需全部修正時,得於申請書敘明修正前後之用語,所在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及修正理由,不必檢送劃線之修正頁,但仍須檢送無劃線之替換頁。
※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修正申請書」。
(2) 申請修正之劃線原則如下:
A. 如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如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但刪除部分請求項者,只須於刪除之請求項號後註記「刪除」即可,不必列出被刪除之請求項全部文字並劃線。
B. 有多次修正時,各次修正應劃線註記之部分,以該次修正檢送之替換頁(本)為範圍,就其修正之內容,在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以取得申請日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為劃線比對之基礎,在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後,以最近一次審查過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為劃線比對之基礎。如先前曾申請誤譯訂正者,則以該次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不准訂正時,將另通知補正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劃線頁(本)。
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修正應僅限定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專利法第43條第2項)。
可以。
修正需於審定前為之,已經審定核准之案件,須先領證後再提出更正。
分割申請時,若原申請案(母案)因分割而需修正,該修正於審定前均得為之。惟分割後,原申請案(母案)及分割案(子案)之修正,則有期限限制。即發明(設計)必須在申請人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提出修正。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申請人於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時,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前,仍得提出修正。惟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專利法第43條第3項、專利法第142條準用專利法第43條第3項)。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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