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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專利發明案初審核准已申請領證,但還在初審核准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是否可以申請分割?

可以。
原申請案仍續行領證程序,分割申請案則就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所記載的技術內容為分割申請。(再審查核准審定後不得申請分割)。

 

申請案核准審定或核准處分後,可以申請分割嗎?

不可以。唯一的例外是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可申請分割(再審查審定書送達後不可以)。

 

申請分割,有何期間限制?

(1)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於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申請。
(3)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
在原申請案審定或處分前申請分割者,必須原申請案仍繫屬本局,始得為之。若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分割。又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須依法先申請再審查,使原申請案繫屬於再審查階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請。

 

何謂分割?

若專利申請案實質包括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本局通知或依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提出新申請案時,同時檢送中、外文說明書、申請範圍或圖式,其後可否申請誤譯訂正?

若提出新申請案時,同時檢送中、外文說明書,該申請案即以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嗣後申請誤譯訂正時,由於申請時已檢送有外文本,可供審查比對,因此仍得適用誤譯訂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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