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原申請案仍續行領證程序,分割申請案則就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所記載的技術內容為分割申請。(再審查核准審定後不得申請分割)。
不可以。唯一的例外是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可申請分割(再審查審定書送達後不可以)。
(1)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於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申請。
(3)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
在原申請案審定或處分前申請分割者,必須原申請案仍繫屬本局,始得為之。若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分割。又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須依法先申請再審查,使原申請案繫屬於再審查階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請。
若專利申請案實質包括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本局通知或依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若提出新申請案時,同時檢送中、外文說明書,該申請案即以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嗣後申請誤譯訂正時,由於申請時已檢送有外文本,可供審查比對,因此仍得適用誤譯訂正之規定。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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