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1) 專利申請案如改請為他種專利類型,由於原案改請後已不復存在,不得撤回改請申請,回復原申請專利類型。例如:發明專利申請案改請為新型專利申請案,不得撤回該改請申請,使其回復為發明專利申請案。
(2) 專利申請案如申請分割後,因原申請案之標的已分割為2個申請案,亦不得撤回分割之申請,使原申請案回復分割前之狀態。
(3) 但申請分割或改請後之專利申請案,仍得撤回該專利申請案。
不可以。原申請案一經改請,若該原申請案業經實體審查,發出第1次審查意見通知,基於「禁止重複審查」之法理,不得將改請案再改請為原申請案之種類。
可以。
專利申請人如有從原申請案分割出子案,並同時將子案改請專利種類之需求,請注意下列事項:
(1)請直接使用專利改請申請書表提出申請,並於「原申請案號」欄位註明「本分割改請案係自第XXXXXXXXX號申請案分割同時改請」或「本分割改請案係自第XXXXXXXXX 號設計申請案分割同時改請為第XXXXXXXXX號設計申請案之衍生設計」即可,不需分別備具分割申請書及改請申請書。
(2)申請人仍須繳納分割申請費及改請申請費二筆規費。但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並同時改請為衍生設計申請案,或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並同時改請為設計專利申請案,僅須繳納一筆規費。
(3)本局將僅就改請後之申請案編給案號,分割案不再另編案號。
原申請案改請為發明或新型者,應檢送改請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改請為設計者,應檢送改請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改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於申請時聲明者,並得援用申請案之優先權或生物材料寄存之主張。原申請案如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者,改請案亦得援用。故原申請案之委任書、優先權證明、優惠期或生物材料寄存證明等文件如已見於原申請案者,無庸再行檢送。
(1) 改請申請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如不相同時,可就原申請案辦理申請權讓與,使改請申請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
(2) 發明人必須完全相同。
(3) 代理人得與原案代理人不一致,但要送委任狀。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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