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申請新增申請書上原未記載之代理人時,每件應繳納新台幣300元。
舉例說明如下:
(1) 曾委任代理人A,解任後再行委任代理人B。
(2) 原委任代理人A,嗣後變更為代理人B。
(3) 原委任代理人A,嗣後變更為代理人A、B。
(4) 原委任代理人A,嗣後A委任B為複代理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繳納變更規費:
(1) 申請人於申請同時或申請後初次委任代理人,無涉代理人變更。
(2) 受讓人於辦理讓與登記同時或登記後初次委任代理人,因申請人已變更為受讓人,就受讓人而言,無涉代理人變更。
(3) 受託人辦理信託登記同時或登記後初次委任代理人,因申請人已變更為受託人,就受託人而言,無涉代理人變更。
(4) 單一專利事項之特別委任,該代理人係僅就當次受任事件具有代理權,無涉代理人變更。但如申請新增特別委任之代理人時,仍應繳納變更規費。
(5) 解任代理人(包括申請人解任及代理人自行解任),係為委任契約之終止,無涉代理人變更。
(6) 委任關係因代理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之法定事由而消滅,無涉代理人變更。
(7) 委任關係因專利代理人死亡而消滅,申請人新委任代理人時,非屬於代理人變更登記,毋庸繳納變更登記規費(本局105年8月19日智法字第10518600820號函釋參照)。
凡是未變更主體同一性,而只是變更其姓名或名稱(含中文及英文姓名或名稱、中譯名)者,不論是改名、誤繕或變更翻譯方式,每件應繳納新台幣300元。
應再繳納改請規費3500元。如有同時辦理實體審查應一併繳納實體審查規費。
不論申請日是否在102年1月1日前,只要在102年1月1日後提出再審查申請,其請求項合計在10項以內者為7000元,其請求項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800元。其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50頁加收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
不論母案是何時申請,分割案現在要申請就要依現行規定逐項收費。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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