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102年1月1日起,對發明專利權或新型專利權提起舉發,除因申請人不適格或違反互惠原則應採全案收費外,其餘案件皆採取逐項收費(即基本費5000元加舉發聲明之項數收費,每項加收800元)。
(2) 所謂「申請人不適格」,指共有之專利申請權未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或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所謂「違反互惠原則」,指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之狀況。因上述2種情形並非針對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項數提起舉發,故採取全案收費。發明專利每件10000元、新型每件9000元。
(3) 至於設計專利權無請求項之概念,故均採取全案收費,每件8000元。
項目 |
收費方式 |
|
發明實體審查 |
基本費7000元(10項) 超項費每項800元 說明書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50頁加收新臺幣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 |
|
發明再審查 |
基本費7000元(10項) 超項費每項800元 說明書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50頁加收新臺幣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 |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基本費5000元(10項) 超項費每項600元 |
|
舉發 |
發明 |
1、部分舉發事由採全案收費每件10000元(專利申請人不適格、違反互惠原則、一案兩請且發明及新型專利權同時並存、一案兩請且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 2、逐項收費:基本費5000元 依舉發聲明之項數收費,每項加收800元 |
新型 |
1、部分舉發事由採全案收費每件9000元(專利申請人不適格或違反互惠原則) 2、逐項收費:基本費5000元 依舉發聲明之項數收費,每項加收800元 |
|
設計 |
全案收費每件8000元(維持現行收費金額) |
不需要。
是的。須補繳600元規費。
可以。
依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得減收800元,但專利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先提出之外文本為英文本者,則無法減收規費。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