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申請人得來文撤回延緩公告申請,本局會排定最近一次可公告之時間公告。
(1) 申請人在本局完成專利公報刊載準備作業前,隨時可撤回領證申請,但如已完成公報刊載準備作業,則無法撤回領證申請。
(2) 申請撤回事項雖准予撤回,惟因已進行處理程序,所繳證書費無法退還,至於所繳維持專利權存在之專利年費,因未授予專利權,係屬得退費之事由,本局將會退還。
(1) 申請人於收到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可以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向本局申請領取專利證書。申請書可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
(2) 繳納專利費用的方式:
A. 現金:限於本局及各服務處櫃檯繳納,不可郵寄。
B. 以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無摺存款方式繳納費用:
轉入、匯入、存入帳號為【合作金庫銀行(銀行代號006)古亭分行帳號0877-705-658811。戶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無摺存款得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繳納後將繳納之證明文件(如ATM交易明細單、網路轉帳成功資料、電匯單、聯行存款憑條收據聯)(影本亦可),連同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郵寄或現場臨櫃送件。
C. 票據: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D. 郵政劃撥:
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加註申請案號、繳納證書費及第○年專利年費、申請人名稱。
E. 約定帳號自動扣繳:
本局已開辦「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服務, 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核驗通過後,可使用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 便民服務→規費繳納方式下載使用。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法定期限繳費領證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申請回復領證,申請時並於「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中勾選標題四「申請回復領證」,向本局提出申請即可。(申請書可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
申請人須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
申請人逾限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不予公告,並處分領證申請不予受理。(應注意6個月內可復權之相關規定)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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